一,日照分析的标准与计算规则
(一)日照标准
1.日照标准是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及第三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 (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与三小时;在市区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与两小时”的规定。
2.日照有效时间按《技术规定》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执行。
附录一:日照有效时间表
| 建筑物朝向 | 日照有效时间 | 建筑物朝向 | 日照有效时间 |
| 正南向 南偏东1o~15o 南偏东16o~30o 南偏东 31o~45o 南偏东 46o~60o 南偏东61o~75o 南偏东76o~90o | 9:00~15:00 9:00~15:00 9:00~14:30 9:00~13:10 9:00~12:30 9:00~11:30 9:00~10:30 | 南偏西 1o~15o 南偏西 16o~30o 南偏西 31o~45o 南偏西 46o~60o 南偏西61o~75o 南偏西76o~90o | 9:00~15:00 9:30~15:00 10:30~15:00 11:30~15:00 12:30~15:00 13:30~15:00 |
上海2003年482号日照计算规则: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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