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划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的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
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
《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
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
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第八条(朝向和有效建筑)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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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04年302号日照计算规则: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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